具有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申请相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可以申请享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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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炎陵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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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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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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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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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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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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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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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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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6225969
0731-26222281
具有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申请相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可以申请享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文化路38号炎陵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5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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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
审核 |
15个工作日 |
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并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整理资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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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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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