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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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珠晖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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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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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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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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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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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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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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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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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158259
0734-3126929 12345热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安置小区东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生健康局A11、A12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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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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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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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