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