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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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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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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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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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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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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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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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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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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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2178
0731-82212545
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4-A05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 |
初审 |
4个工作日 |
首席审批员初审 |
复审 |
6个工作日 |
金融监管一处复审 |
审批 |
8个工作日 |
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会(局务会)审议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出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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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