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符合《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0号)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脱贫地区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注册资本金应当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用银行贷款或者融入资金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贷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东一旦出资,除依法转让股份或者公司解散外不得抽逃转移出资。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股东(主发起人)股权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2年内不得转让,一般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权益类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净利润总额在人民币1千万元以上,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在自贸区等重点支持领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者由脱贫地区企业法人作为主要股东(主发起人)在当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条件可以适当降低,但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1.5倍,申请前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净利润总额在人民币5百万元以上,并有与其利润相对应的合法纳税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三)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的自有现金类资产超过出资额的2倍。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一般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合法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净资产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三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