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符合《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0号)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批复,并抄送公司住所地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凭批复文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四)清查核资报告; (五)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