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1号)要求。第七条 【设立条件】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才;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六)有熟悉典当业务的鉴定评估人员; (七)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股东资格】典当行股东要求: (一)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典当行应当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自然人独资公司除外),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 (三)应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不抽调资金挪作他用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五)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典当行法人股东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5%,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申请前第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含本次出资额),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大于出资额,净资产不低于本次出资额;申请前第二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本次出资额的50%。 (八)典当行自然人股东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的自有现金类资产必须超过本次出资额的2倍。 第九条 【注册资本】长沙市(包括城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其他市州城区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县(市)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