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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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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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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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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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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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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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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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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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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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01051,0731-84802559
0731-84801051,0731-848025590731-84801000
0731-848010001.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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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负责人审核。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经职能处室复审的申报资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职能处室。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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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十八条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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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同意试播的批复文件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