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3]20号)文件所规定的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项目。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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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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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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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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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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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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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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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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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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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9
0731-822139290731-82213083
0731-8221308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3]20号)文件所规定的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项目。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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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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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在发现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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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