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湘潭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潭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新发

实施编码:11430300MB1512438K3431023133W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新发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一)根据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检验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实验活动,实验目的和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二)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三)应按照《通用要求》、《通用准则》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具备与所从事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装置。 (四)实验室应配备1名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全员,负责管理协调安全事宜。 (五)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取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完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措施、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验标准操作程序(SOP)等。 (七)实验室应建立与实验活动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八)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活动台账与档案,认真记录实验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检查情况。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3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审核

5个工作日

符合备案条件。

办结

1个工作日

完成备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 查看结果样本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可以在市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吗?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21〕3号)第九条指出:申请备案一级实验室的,由其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和备案材料。申请备案二级实验室的,由其单位向所在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和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