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住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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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泸溪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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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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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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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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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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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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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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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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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4260567
0743-12345
城乡低保、住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朝阳路1号政务中心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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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办发43号)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办发43号)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办发43号)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办发43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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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