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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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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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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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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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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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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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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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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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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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22153
0731-82212345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1208;
法定工作日,冬季(07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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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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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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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