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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

实施编码:114312220066508641443101104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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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沅陵县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4493333

    0745-4493333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4224499

    0745-4224499

受理条件

收到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举报、投诉。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沅陵镇鸳鸯山李家溶组殡葬管理所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办结

5个工作日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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