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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设施农用地备案

实施编码:TE4310031109990111543101510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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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苏仙区飞天山镇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2661770

    0735-266177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661096

    0735-2661096

受理条件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作物包括粮、棉、油、糖、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饲草、水果、中药材、花卉、笋竹、食用菌、茶叶、烟草、油茶等。畜禽水产是指提供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蜜等)、药用农产品(药用蛇、蜈蚣、蟾蜍、水蛭等)以及纺织原料(皮、毛、丝等)的可养殖动物。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简单加工(如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打蜡)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孵化室(池)、挤奶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尾水处理、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监测、清洗消毒转运、饲草饲料加工输送、机具物资存放、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因防疫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还可包括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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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初审

0个工作日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会签

12个小时

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呈报用地股审查,用地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复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审查

6个小时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分管局长复核。

复核

6个小时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

0个工作日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材料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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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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