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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实施编码:11430702MB151394014001030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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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6-7212366;0736-7258330

    0736-7212366;0736-725833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7891605;0736-12345

    0736-7891605;0736-12345

受理条件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跨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省内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我省已实行纳税人省内迁移手续简化办理,详情见“省内跨区迁移”) 4.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5.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政务中心分厅(武陵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武陵大道493号)); 湖南省常德市市民之家税务窗口(朗州北路与月亮大道交汇处)。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 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审核

1个工作日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 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 模式。(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税 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 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的;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 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办结

2个小时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 局反馈给纳税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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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 查看结果样本

纳税人咨询业务经办流程

具体见办事指南中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