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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实施编码:11430623MB1717150Y443101737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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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2929329

    0730-292932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0730-2929513

    0730-12345,0730-2929513

受理条件

1、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4、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华容县章华镇杏花西路18号阳光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城管局4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01~07-01)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01~10-01)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条件认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审核

2个工作日

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查验,并到现场进行勘测,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现场勘查信息,报行政许可办。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与现场情况不一致的不予同意,并填写现场信息和不允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责任人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诉和申辩的权力。

审批

1个工作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办结

1个工作日

1、对准予许可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明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保证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依照本条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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