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审核通过: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省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广播电视机构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州局或省级广播电视机构提交材料齐全。 1.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即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要求,以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相关政策; 2.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3.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5.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应由经广电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供。 6.提交材料齐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