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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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长沙市天心区新闻出版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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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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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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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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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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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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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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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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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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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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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898134
0731-12345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与刘家冲路交界口西北角天心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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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进窗资料齐全,符合进窗要求。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分管领导复审。 |
审批 |
4个工作日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2)即时准确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3)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即时转给申办人并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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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