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娄底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娄底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1)告知承诺制
在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实行告知承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在政务服务事项领域逐步实现告知承诺办理电子化、告知承诺效率可量化、信用监管自动化,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 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2)适用对象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带来的便利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 定,实际上是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4)违约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编码:11431300MB177135XR3000131018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电话:0738-6371028

    电话:0738-637102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8329778

    0738-8329778

受理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所需材料

可选择办理模式,查看需提交材料信息: 查看我的可复用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娄底市娄星区勤政街36号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娄底市娄星区福星路1266号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2办理时间

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窗口按标准审核

初审、审核

8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审批

2个工作日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送审,李五兵审批

办结

1个工作日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办完所有流程由窗口发至检测机构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

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

第五十七条: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查看结果样本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查看结果样本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在湖南政务服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按要求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