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三)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四)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华侨申请到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二)在拟定居地与父母一同生活的。 (三)与拟定居地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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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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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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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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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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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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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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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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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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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3261593
0736-3122110
华侨申请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华侨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一年内居住累计满3个月的。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三)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四)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华侨申请到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拟定居地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二)在拟定居地与父母一同生活的。 (三)与拟定居地居民结婚3年(含3年)以上的。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具备其他特别条件的,如人才引进计划、投资落户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北路政务服务中心六号楼1楼A04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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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县(市、区)侨办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包括:回原户籍地定居的,申请人的原户籍注销情况;到非原户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为本地户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进、投资落户等特别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户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侨办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县(市、区)侨办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如不同意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州侨办。 |
审核 |
3个小时 |
市州侨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县(市、区)侨办,如同意则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外事侨务办。 |
审批 |
3个小时 |
省外事侨务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书面函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公安厅收到协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 |
办结 |
1个小时 |
省外侨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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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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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