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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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岳塘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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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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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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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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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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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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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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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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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68015、0731-55580019、0731-55580023、0731-55577164、0731-55580017
0731-55568165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沁园路2号荷塘街道滴水安置区2栋002号岳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4、5、6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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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资格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是否审查合格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是否审查合格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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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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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