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资料的初审及转报: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二、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的初审及转报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最细划分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