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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实施编码:11431300006498487J343101603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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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8-8212273

    0738-821227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8312938

    0738-8312938

受理条件

参评企业有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确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无违法行为,为诚信企业或环境合格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为环境风险或环境不合格企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环保街99号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信息录入、定期通报

1个工作日

按《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

初评等级

1个工作日

按《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

结果公示

7个工作日

按《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

复核审定、统一公布

1个工作日

按《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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