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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实施编码:1143062600639057244432020504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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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0-6289681

    0730-628968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6292249

    0730-6292249

受理条件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创新创业园1号楼1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查验申请行政调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行政调解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行政调解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行政调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行政调解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种子管理站。

初审

2个工作日

(1)按照行政调解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行政调解初步处理意见,交种子管理站负责人复审。

复审调解

4个工作日

(1)按照行政调解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及行政调解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行政调解条件和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行政调解初步处理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对行政调解双方的事实确认,对符合行政调解处理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并组织有资质有经验的调解员集中进行行政调解;对不符合行政调解条件和标准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提交的行政调解审核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按照行政调解条件和标准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4)调解未成功的告知提起诉讼的权利。

办结

1个工作日

(1)公示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结果; (2)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28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结果样本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