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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实施编码:12430482570297467L4431017228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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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778999

    0734-777899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政务中心5楼553-554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01~09-30)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01~05-01)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初审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2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业务主管部门暂未上线该服务,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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