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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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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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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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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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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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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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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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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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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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778999
0734-12345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政务中心5楼553-554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01~09-30)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01~05-01)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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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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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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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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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