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要求的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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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宜章县住房保障中心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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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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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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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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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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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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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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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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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2625760
0735-3723010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分配要求的
南省宜章县宜章大道9号(和一公馆一栋二楼)帮代办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01~10-01)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01~05-01)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01~05-01)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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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核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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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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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