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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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长沙市天心区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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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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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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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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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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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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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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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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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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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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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899020
0731-85899711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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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接收办证申请资料,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审核 |
5个小时 |
①根据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现场验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③提出申请材料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检查评定报告。 ④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交窗口工作人员。 |
办结 |
1个小时 |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其颁发审批文书。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无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