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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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广电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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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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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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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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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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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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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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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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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01013
0731-82213041
0731-82212345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01~12-31)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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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及受理人经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写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
审批 |
4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已经职能处室复审的申报资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传媒机构管理处。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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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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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03号 |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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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