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职责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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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西州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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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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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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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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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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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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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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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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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电话咨询0743-8730082
电话投诉(0743-8725137)、前台投诉、信函投诉
依照法定职责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吉凤街道武陵山大道21号湘西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局综合受理窗口(二楼I7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不分夏季和冬季作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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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小时 |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等,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局野保科。 |
办结 |
8个小时 |
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州政务中心领取文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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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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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