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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实施编码:11433100006686816C30001641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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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草局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西州林业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前台电话咨询0743-8730082

    前台电话咨询0743-8730082
  •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743-8725137)、前台投诉、信函投诉

    电话投诉(0743-8725137)、前台投诉、信函投诉

受理条件

依照法定职责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吉凤街道武陵山大道21号湘西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局综合受理窗口(二楼I7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不分夏季和冬季作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小时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等,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审核

5个工作日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审批

2个工作日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局野保科。

办结

8个小时

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州政务中心领取文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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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