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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实施编码:11431224MB1514441D4002030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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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溆浦县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45-3224199

    0745-3224199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3225987

    0745-3225987

受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溆浦县卢峰镇园艺路103号101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8个小时

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

8个小时

材料真实

办结

8个小时

材料真实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报告有无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