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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实施编码:11431224MB1514441D4001030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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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溆浦县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3224199

    0745-3224199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3225987

    0745-3225987

受理条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溆浦县卢峰镇园艺路103号101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8个小时

材料真实

审核

8个小时

材料真实

办结

8个小时

材料真实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查看结果样本

可以通过网络操作吗?

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可以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完成变更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