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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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溆浦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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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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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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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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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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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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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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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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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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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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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3224199
0745-3225987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溆浦县卢峰镇园艺路103号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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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8个小时 |
材料真实 |
审核 |
8个小时 |
材料真实 |
办结 |
8个小时 |
材料真实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无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