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 (2)进口种畜禽,必须符合农业部畜禽良种规划要求;出口种畜禽必须符合农业部《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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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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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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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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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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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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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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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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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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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0731-82212345
(1)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 (2)进口种畜禽,必须符合农业部畜禽良种规划要求;出口种畜禽必须符合农业部《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要求。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01~12-31)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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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初审 |
3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核 |
5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批 |
3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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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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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但是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
第十七条: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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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意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