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部门作出增补修改伤情认定;老工伤人员申请增补修改伤情诊断相应资料详实并经公示;原单位已参保,承续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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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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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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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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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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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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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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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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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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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4-7267969
0734-72679690734-12388
0734-12388工伤行政部门作出增补修改伤情认定;老工伤人员申请增补修改伤情诊断相应资料详实并经公示;原单位已参保,承续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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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青阳南路6号人社局四楼402;
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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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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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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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伤登记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