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变更工伤登记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281T4002014007003

加入收藏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变更工伤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人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4-7267969

    0734-72679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88

    0734-12388

受理条件

工伤行政部门作出增补修改伤情认定;老工伤人员申请增补修改伤情诊断相应资料详实并经公示;原单位已参保,承续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青阳南路6号人社局四楼402;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变更工伤登记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