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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梓门桥镇镇本级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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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告知承诺制

(1)告知承诺制
在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实行告知承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在政务服务事项领域逐步实现告知承诺办理电子化、告知承诺效率可量化、信用监管自动化,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 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2)适用对象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带来的便利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 定,实际上是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4)违约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编码:11431321006518580L543012000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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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双峰县梓门桥镇镇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8-6552110

    0738-655211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6552462

    0738-6552462

受理条件

一、国家层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取管理费用1269。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授权省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分级审核要求(如5000亩以上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1269。 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文件 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48。 二、湖南省层面法律依据 《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24〕14号) 审批分级:按流转面积划分审批权限(如1000-5000亩由市级审批,5000亩以上由省级审批),跨区域流转需上级审批 (一)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不足100亩的,无需审批但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及以上但不足1000亩的,或流转取得整行政村土地经营权的,或跨乡镇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三)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0亩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四)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及以上的,或跨市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其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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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梓门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10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办结

1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7号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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