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时,书面授权、自愿委托对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需提交资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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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石门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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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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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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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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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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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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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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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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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5169229
0736-5169508
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时,书面授权、自愿委托对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需提交资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 。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双宝路1号县政务中心(市民之家)西侧二楼民政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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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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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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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