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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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临武县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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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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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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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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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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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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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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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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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6325479
0735-6324010
符合规定的票据使用单位
郴州市、临武县、财政路28号、财政局502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8:00—12:00,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8:00—12:00,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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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资料;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材料;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材料; 4、有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办结 |
5个小时 |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巨鼎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巨鼎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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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2〕第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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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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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