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3.采集地为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须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4.采集、采伐的植物种质资源应列入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0731-82212345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3.采集地为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须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4.采集、采伐的植物种质资源应列入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1-01~12-31)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 |
---|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关于XXXXX的许可决定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