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备案(立项情况、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小区(单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及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2、《小区(单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备案表》;配套设施分期建设必须按计划、落实执行,开发企业在每期的项目预售申报时须将配套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同时上报;建设计划如有变化(如设施规划变更等),须及时办理项目变更备案。 3、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通知(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项目“标准地名证书”(复印件); 5、联营、合作开发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合同(协议)及合作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电子文档;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项目立项批复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7、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文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复印件); 二、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已办理首次备案,再次办理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的):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复印件); 3、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三、项目变更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已备案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有调整的,提交:规划变更情况说明,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并根据新规划填写《房地产项目手册》的“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登记表” 和“公共设施配套表”。 3、情况变更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