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标准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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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临武县花塘乡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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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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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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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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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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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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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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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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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6260060
0735-6321967
符合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标准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S324大道花塘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8:00—12:00,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8:00—12:00,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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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核 |
10个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对畜禽污染举报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对现场进行勘察核实,依法启动特殊程流程程序,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按相关执法程序依法作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行政许可决定。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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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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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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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