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危险废物去向符合法定要求; 3、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去向、 期限相符;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确有相应的处理处置经营范围,且计划转移的累加量在其许可能力范围内; 5、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和运输单位的有关证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