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二、(一)具有社会责任感,就业扶贫工作突出,主动接收贫困劳动力就业; (二)能长期稳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当前在岗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 50 人或当前在岗贫困劳动力人数占企业员工总人数不低于 25%(在岗贫困劳动力人数最低不少于 30 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有序,具有较强的稳岗能力; (三)能针对贫困劳动力的特点提供相适应的优质岗位,当前提供定向吸纳贫困劳动力的有效岗位数不少于 50 个,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有一定吸引力; (四)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与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在 1 年以上,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次认定以及复核通过的各类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创业场所内开办符合产业政策范畴的注册三年内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并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3名以上城乡劳动者;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2个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