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一)企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企业提前三十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情况; 2、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了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且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