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 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3、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4、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