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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报告

实施编码:11431226MB15144682400203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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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45-5833137

    0745-5833137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5833132

    0745-5833132

受理条件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洲南路016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按法定标准执行

审核

1个小时

按法定标准执行

办结

1个小时

按法定标准执行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业务主管部门暂未上线该服务,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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