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各方当事人须共同申请。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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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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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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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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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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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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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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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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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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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45-3224108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0745-3224169
纠纷各方当事人须共同申请。
溆浦县城南行行政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内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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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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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3.2.1条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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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