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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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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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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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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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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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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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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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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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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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5833137
0745-583313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洲南路016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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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法定标准执行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按法定标准审核 |
办结 |
10个工作日 |
按法定标准执行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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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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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