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为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就业(创业)群体; 二、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成立日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住址一致(一照多址的只给予注册住址相应补贴); 四、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包括创业主本人); 五、社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