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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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安仁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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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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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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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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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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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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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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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55229008
0735-5226352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郴州市安仁县八一东路行政中心一楼税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14: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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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核 |
12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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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