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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实施编码:11430682MB0450052C443101737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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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城市自来水供应、城市管道燃气供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3050000(临湘智慧政务大厅)

    0730-3050000(临湘智慧政务大厅)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12345; 0730-3050000

    0730-12345; 0730-3050000

受理条件

依据《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基本经济、技术分析;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拟许可的特许经营者数量、特许经营者的条件;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七)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 (一)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有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临湘市长盛西路333号临湘智慧政务中心一楼1-14号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

办结

2个工作日

1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明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保证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依照本条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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